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宁某甲,曾用名宁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4********,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楼**栋**单元**楼。因持刀砍伤他人,于2013年8月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4年4月1日因吸食冰毒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2月28日因打架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宁某甲多次在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楼家中,容留满某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满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达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甲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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