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姚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景霞,执行董事。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秀兰悦办公用品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经营者:刘秀兰。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A公司)与被告上海姚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杞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秀兰悦办公用品经销部(以下简称秀兰悦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三A公司诉称,第XXXXXXX号“三A”图文商标于200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经续展注册,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独占使用该商标。被告姚杞公司在扑克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秀兰悦经销部销售侵权商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姚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被告秀兰悦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被告姚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姚杞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姚杞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姚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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