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姚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景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铭,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秀兰悦办公用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商贸城一层C区3号。
经营者:刘秀兰。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姚杞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秀兰悦办公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邵 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