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柴敬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俊俊。
原告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0.92元,由原告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蒯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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