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剑影,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剑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菊华
书记员:田力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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