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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平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某某,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某。
  原告上某某)与被告宁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6134号民事裁定,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宁某某名下存款2,610,325.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被告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某某名下存款2,610,325.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某某)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扣划权利人为被申请人宁某某名下存款2,610,325.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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