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汤一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瑛,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汪良,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殷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8年10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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