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秋景,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秋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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