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尚银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章建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界典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俊,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尚银贵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界典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尚银贵金属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尚银贵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宁波尚银贵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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