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东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应伊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恩,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梦贤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明。
原告宁波市东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梦贤建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东联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东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唐晓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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