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宁波市海曙景真有机玻璃制品厂与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海曙景真有机玻璃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投资人:向恩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伟,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海曙景真有机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景真玻璃厂”)与被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原力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8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原告景真玻璃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被告原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真玻璃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书》;2、原力公司返还景真玻璃厂已付款62,000元及双倍定金41,000元;3、原力公司赔偿景真玻璃厂律师费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设备定作合同书》,约定:景真玻璃厂委托原力公司定作原力加工中心一台。景真玻璃厂向原力公司支付定作款162,000元。后因设备质量问题,景真玻璃厂将上述设备退还原力公司。2015年10月20日,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设备定作合同书》两份,约定:景真玻璃厂委托原力公司定作原力雕刻刀一台(价款为100,000元)及HWPC设备一台(价款为205,000元)。景真玻璃厂原先支付的162,000元作为支付原力雕刻刀的价款100,000元及定作HWPC设备的定金6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力公司向景真玻璃厂交付原力雕刻刀,但未按约将HWPC设备交付景真玻璃厂,以致景真玻璃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景真玻璃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原力公司辩称:对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原力公司已按约向景真玻璃厂交付原力雕刻刀。关于HWPC设备,原力公司早已制作完毕,未向景真玻璃厂交付系因为景真玻璃厂未按约支付款项,故原力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景真玻璃厂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原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书》,景真玻璃厂支付原力公司定作款143,000元;2、景真玻璃厂支付原力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8,600元;3、景真玻璃厂赔偿原力公司律师费损失12,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12日,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设备定作合同书》,约定:景真玻璃厂委托原力公司定作原力加工中心一台。景真玻璃厂向原力公司支付定作款162,000元。后因种种原因,景真玻璃厂将上述设备退还原力公司。2015年10月20日,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编号分别为150713及150711《设备定作合同书》两份,编号150713合同约定:景真玻璃厂委托原力公司定作原力雕刻刀一台,价款为100,000元。编号150711合同约定:景真玻璃厂委托原力公司定作HWPC设备一台,价款为205,000元。同时,编号150711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发货前支付123,000元,余款20,000元三个月内付清,景真玻璃厂对补充条款盖章确认。景真玻璃厂原先支付的162,000元作为支付原力雕刻刀的价款100,000元及定作HWPC设备的定金6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力公司向景真玻璃厂交付原力雕刻刀,并将HWPC设备制作完毕。经过原力公司多次催讨,景真玻璃厂未按补充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故设备一直存放在原力公司处。因景真玻璃厂严重违约侵害原力公司权益,故原力公司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景真玻璃厂对反诉辩称:对所欠款项143,000元没有异议。但原力公司未按约向景真玻璃厂交付HWPC设备,构成违约,故不同意原力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2日,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设备定作合同书》(编号:150023),约定:景真玻璃厂委托原力公司定作型号为WPC24的原力加工中心;金额为180,000元。合同签订后,景真玻璃厂向原力公司支付162,000元。设备交付后,双方协商一致将上述设备退回至原力公司。
  2015年10月20日,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设备定作合同书》(编号:150713),约定:景真玻璃厂委托原力公司定作型号为B25的原力雕刻机;金额为100,000元;原力公司负责机器运到景真玻璃厂指定地点。同日,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设备定作合同书》(编号:150711),约定:景真玻璃厂委托原力公司定作HWPC设备;金额为205,000元;原力公司负责机器运到景真玻璃厂指定地点;如任何一方违约而使对方产生诉讼,败诉方将承担守约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备注中注明发货前付123,000元,余款20,000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景真玻璃厂对备注条款盖章确认。景真玻璃厂定作WPC24的原力加工中心所支付的162,000元用以冲抵原力雕刻机的价款100,000元及HWPC设备定金6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力公司向景真玻璃厂交付型号为B25的原力雕刻机,并开具全额30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另查明,原力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2,000元。
  以上事实,由《设备定作合同书》、付款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聘请律师合同、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景真玻璃厂与原力公司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均确认编号为150713的《设备定作合同书》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编号为150711的《设备定作合同书》中约定景真玻璃厂应在原力公司发货前付123,000元,故景真玻璃厂的付款义务在先,原力公司的发货义务在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原力公司据此不予发货,于法有据。景真玻璃厂因原力公司不发货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景真玻璃厂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故景真玻璃厂应向原力公司全额支付剩余款项143,000元。原力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早已将HWPC设备制作完毕,故在景真玻璃厂支付相应款项后,原力公司应按约向景真玻璃厂交付HWPC设备。因景真玻璃厂逾期付款,原力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宁波市海曙景真有机玻璃制品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宁波市海曙景真有机玻璃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价款143,000元;
  三、反诉被告宁波市海曙景真有机玻璃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8,600元;
  四、反诉被告宁波市海曙景真有机玻璃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原力数控机电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合计诉讼费3,216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景真有机玻璃制品厂负担(已付2,460元,余款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