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茂龙。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