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钱海兵,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宽建材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海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 荧
书记员: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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