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鄞州金贝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投资人:杜军波,总经理。
被告:上海太古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安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慧紫,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鄞州金贝五金工具厂诉被告上海太古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金贝五金工具厂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金贝五金工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7元,减半收取计573.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金贝五金工具厂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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