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招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振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思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维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文燕。
被申请人:张文燕,女,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申请人宁波招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1月22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维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文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83,334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宁波招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19年12月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维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文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83,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招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陈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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