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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龙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国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龙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沪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雷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国祥,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龙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成国祥、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国祥、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国祥、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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