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龙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沪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雷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国祥,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龙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成国祥、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国祥、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国祥、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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