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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某保税港区立某某路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立某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盈港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玲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京市。
  被告:徐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立某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徐杨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4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立某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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