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立某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盈港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玲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京市。
被告:徐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立某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三莅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徐杨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4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立某某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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