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爱其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杨震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廖委,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爱其欧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爱其欧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行玮
书记员: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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