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蜂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晏旭,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春红,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曙绿地明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潘春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蜂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海曙绿地明州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蜂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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