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顺楚实业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朱宝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俊,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上海顺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覃曼曼。
  原告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上海顺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