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朱宝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俊,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上海顺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覃曼曼。
原告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上海顺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诚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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