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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深圳市优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宥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宁波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软库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薛茜禾)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栾玉成。
  被申请人:上海宥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栾玉成。
  申请人宁波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2月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优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宥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99,44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优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宥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99,44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软银天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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