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正寅,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勤,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月,男,1986年9月8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市。
被申请人: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申请人: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申请人:齐爽,女,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申请人:石俊东,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申请人:石俊泽,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申请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月、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6,22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月、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6,22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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