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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3层、2号楼1层、15层、22-26层(实际楼层1层、12层、19-22层)。
  负责人:张正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勤,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月,男,1986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
  被告: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齐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齐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爽,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俊东,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俊泽,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白月、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运恒通公司)、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运行天下商贸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明、罗康勤,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大运恒通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月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月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37,095.12元;2、判令被告白月归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7,157.99元、罚息45,274.98元、复利453.26元,以及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737,095.1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7,157.99元为基数,依据《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白月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大运恒通公司名下四辆运输车辆(L584C4D9XHD002604/L584C4D98HD002598/LA9BF3R87J8XJH142/LA9BF3R85J8XJH141)享有抵押优先权,并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运输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白月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宁通0202个贷字第XXXXXXXX号),合同约定被告白月向原告贷款金额84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固定年利率9.5%,贷款用途为购买运输车辆,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实际放款后的每月21日为还本付息日,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4月19日。2018年4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该笔贷款划入被告白月指定的银行账户。另,合同约定贷款到期(含提前到期),被告白月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对被告白月应付未付利息,原告有权向被告白月计收复利,对被告白月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被告白月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被告白月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被告白月承担。2018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大运恒通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宁通0202抵字第XXXXXXXX号),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被告白月在《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宁通0202个贷字第XXXXXXXX号)项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系四辆运输车辆。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以被告白月作为借款申请人向原告进行推荐,同时对被告白月的该笔贷款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齐爽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推荐的借款人从2017年12月15日到2020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石俊东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推荐的借款人从2017年12月15日到2020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石俊泽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推荐的借款人从2017年12月15日到2020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18年7月21日还本付息日起被告白月发生逾期,原告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宣布2018年10月9日主合同项下贷款/额度全部提前到期,并向被告白月送达《宁波通商银行债务到期/提前到期通知书》,2018年10月28日通知书被退回。现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及保证义务,原告故诉至本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白月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大运恒通公司、运行天下商贸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白月具体还款数额需要其本人核实。原告对四辆车享有抵押权,应对上述四辆车先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才应由担保人在担保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违背诚信原则,鼓动被告白月不偿还贷款及向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给付购车贷款。原告借款给被告白月的钱是车款总额的70%,另30%由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垫付。原告采取恶劣手段将包括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大运恒通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的八个账户查封,致使其不能进行正常业务,让其违约。同时原告相关人员鼓动由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提供的40多个贷款客户不向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偿还借款,其行为违背了双方合作协议和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其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原告计算的罚息、复利不符合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不应该给付。原告提出饿律师费不属于担保人承担范围,且与其提供的票据金额不符。原告应该先就被告白月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白月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宁通0202个贷字第XXXXXXXX号),合同约定:被告白月向原告贷款金额84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固定年利率9.5%,贷款用途为购买运输车辆,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实际放款后的每月21日为还本付息日,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19日;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贷款到期(含提前到期),被告白月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原告有权宣布被告白月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白月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有权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对被告白月应付未付利息,原告有权向被告白月计收复利,对被告白月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被告白月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被告白月逾期在3次(不含)以上的,原告有权在原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调30%;被告白月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被告白月承担。2018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大运恒通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宁通0202抵字第XXXXXXXX号),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被告白月在《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宁通0202个贷字第XXXXXXXX号)项下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余额)为84万元,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大运恒通公司就债务余额的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物为运输车辆四辆(L584C4D9XHD002604/L584C4D98HD002598/LA9BF3R87J8XJH142/LA9BF3R85J8XJH141);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2018年8月16日,抵押物运输车辆四辆(L584C4D9XHD002604/L584C4D98HD002598/LA9BF3R87J8XJH142/LA9BF3R85J8XJH141)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2018年4月17日,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编号XXXXXXXXXX),同意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借款金额84万元,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齐爽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从2017年12月15日到2020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最高额为3,000万元;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原告即有权要求被告齐爽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石俊东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从2017年12月15日到2020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最高额为3,000万元;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原告即有权要求被告石俊东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石俊泽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从2017年12月15日到2020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最高额为3,000万元;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原告即有权要求被告石俊泽就债务余额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18年4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该笔贷款划入被告白月指定的银行账户。2018年7月21日起被告白月发生逾期,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告白月寄送《宁波通商银行债务到期/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2018年10月9日主合同项下贷款/额度全部提前到期,2018年10月28日通知书被签收。
  另查明,截至2019年4月1日,被告白月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37,095.12元、利息7,157.99元、罚息45,274.98元、复利453.26元。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月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大运恒通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函》、原告与被告齐爽、石俊东、石俊泽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已按约将贷款存入被告白月指定的账户,被告白月未按约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白月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与被告白月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已就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率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损失,涉案《个人贷款合同》已约定发生违约事件时律师费应由借款人承担,涉案《抵押担保合同》、《不可撤销保证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并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律师费损失予以支持。被告大运恒通公司抵押的车辆(L584C4D9XHD002604/L584C4D98HD002598/LA9BF3R87J8XJH142/LA9BF3R85J8XJH141)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应当依法在债权数额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白月所负债务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运行天下商贸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月追偿。被告白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737,095.12元;
  二、被告白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4月1日利息7,157.99元、罚息45,274.98元、复利453.26元;
  三、被告白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737,095.12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及复利(以利息7,157.99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白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元;
  五、被告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对被告白月的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月追偿;
  六、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就被告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车架号:L584C4D9XHD002604/L584C4D98HD002598/LA9BF3R87J8XJH142/LA9BF3R85J8XJH141)与被告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白月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白月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2.28元,减半收取计5,831.14元,财产保全费3,658元,共计9,489.14元,由被告白月、天津大运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贾  丹

书记员:瞿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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