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3层。
负责人:张正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剑锋,男,1979年3月1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告:张海霞,女,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叶龙吉,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安徽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职务不详。
被告:阜阳市顺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岳剑锋、张海霞、叶龙吉、安徽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烁盛公司)、阜阳市顺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顺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剑锋、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岳剑锋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85,196.11元;2.依法判令被告岳剑锋归还原告暂计至2019年4月13日的利息16,341.71元,逾期利息1,450.67元以及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依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岳剑锋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张海霞、叶龙吉、烁盛汽车公司、顺得公司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顺得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岳剑锋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被告顺得公司协商,以其名下车辆(车牌号:皖KPXXXX、车架号:LFWSRXSJ1J1F11605;车牌号:皖KNXXXX,车架号:LFWSRXSJ8J1F05445;车牌号:皖KKXXX挂、车架号:LA996RCC2J0YRD500;车牌号:皖KKXXX挂、车架号:LA996RCC8J0YRD498)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车辆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即:1.依法判令被告岳剑锋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28,495.85元;2.依法判令被告岳剑锋归还原告暂计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2,889.82元,逾期利息18,067.45元以及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为基数,依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岳剑锋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顺得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岳剑锋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被告顺得公司协商,以其名下车辆(车牌号:皖KPXXXX、车架号:LFWSRXSJ1J1F11605;车牌号:皖KNXXXX,车架号:LFWSRXSJ8J1F05445;车牌号:皖KKXXX挂、车架号:LA996RCC2J0YRD500;车牌号:皖KKXXX挂、车架号:LA996RCC8J0YRD498)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车辆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被告岳剑锋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岳剑锋发放贷款7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贷款为固定利率,年利率9.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若被告岳剑锋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岳剑锋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被告岳剑锋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被告岳剑锋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贷款逾期的应付未付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被告岳剑锋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被告岳剑锋负担。2018年3月29日,被告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前述贷款合同项下被告岳剑锋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2018年5月2日,被告顺得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顺得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名下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前述贷款合同项下被告岳剑锋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原告认为,原告与各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现被告岳剑锋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岳剑锋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岳剑锋、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与被告岳剑锋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岳剑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贷款发放情况;
证据二、原告分别与被告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签订的四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证明被告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证据三、原告与被告顺得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被告顺得公司作为保证人,以其名下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四、欠款明细表,证明被告岳剑锋未按约还款及欠款情况;
证据五、提前到期通知书、快递单、快递查询,证明原告在起诉前已向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证据六、律师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
鉴于被告岳剑锋、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标准条款)载明:被告确认并声明在附属条款中提供的信息系被告认可的人员所提供且准确无误,系本合同所涉各项文件、债务催收、争议处理、诉讼(仲裁)(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阶段)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等按被告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向被告发送文书,若无人签收或拒收邮件或其他收件人未予反馈之情形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直接送达时,被告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视为送达;被告提供错误的、不明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导致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因被告岳剑锋违约,原告宣布涉案贷款于2019年3月5日提前到期,并向该合同载明的被告岳剑锋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了《宁波通商银行债务到期/提前到期通知书》。
又查明:截至2019年7月8日,被告岳剑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8,495.85元、利息2,889.82元、逾期利息18,067.45元。
还查明:原告因追偿债权委托案外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参加本起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岳剑锋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岳剑锋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岳剑锋立即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4,000元,该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岳剑锋承担,金额亦符合律师收费的相关标准,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约履行了代理职责,故原告的该项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岳剑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顺得公司应依据《抵押担保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岳剑锋、张海霞、叶龙吉、烁盛公司、顺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528,495.85元;
二、被告岳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2,889.82元、逾期利息18,067.45元;
三、被告岳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为基数,依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利率计算);
四、被告岳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4,000元;
五、被告张海霞、叶龙吉、安徽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顺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岳剑锋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岳剑锋追偿;
六、如被告岳剑锋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被告阜阳市顺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协商,以其名下车辆(车牌号:皖KPXXXX、车架号:LFWSRXSJ1J1F11605;车牌号:皖KNXXXX,车架号:LFWSRXSJ8J1F05445;车牌号:皖KKXXX挂、车架号:LA996RCC2J0YRD500;车牌号:皖KKXXX挂、车架号:LA996RCC8J0YRD498)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车辆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阜阳市顺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岳剑锋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9元,减半收取计4,934.50元,财产保全费3,554元,合计8,488.50元,由被告岳剑锋、张海霞、叶龙吉、安徽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顺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张文忠
书记员:阴丽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