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春。
被告:赵海春,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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