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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春。
  被告:赵海春,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广顺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宁波通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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