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金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扉(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嫚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融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维天。
被告:俞维天,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北京中生通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维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众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俞维天,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金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中融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俞维天、被告北京中生通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众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电话联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红华
书记员:朱振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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