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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杨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李怀瑾,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泽辉,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琳,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芳,女,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被告杨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杨建芳与原告签订《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合同对计息方式、逾期利息等作出约定。之后,被告一共借款八笔,共计本金30万元,未按期还款,经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贷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共计327,311.31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建芳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2018年2月已辞职),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根据有关回避问题的规定,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被告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为便于案件审理,该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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