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陆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玉福,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长宁区。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玉福名下价值人民币529,930.29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不足则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玉福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蔡妙妙
书记员:唐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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