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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王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季卫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泽辉,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琳,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玥,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诉被申请人王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玥银行存款229,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玥银行存款229,000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玥229,0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665元,由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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