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黄志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兵。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关也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巍然,上海程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女。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嘉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扬,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清,女。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XXX号
负责人:冯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黄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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