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荆毅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政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纪蓝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相丽霞,总经理。
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纪蓝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8元,减半收取计3,819元,由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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