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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美华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宁津美华工业有限公司
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
薛大庆系该公司职工
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管中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宁津美华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书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大庆。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中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宁津美华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志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无证据证实北京美华弘德建筑模板有限公司已将被告欠该公司的模板加工费的债权转让予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模板加工费71186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19元,减半收取54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无证据证实北京美华弘德建筑模板有限公司已将被告欠该公司的模板加工费的债权转让予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模板加工费71186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19元,减半收取5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志勇

书记员:白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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