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安葵,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原告:张宇,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原告:张涛,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恩伟。
原告宇安葵、张宇、张涛与被告上海古通电力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安葵、张宇、张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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