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XXX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被告:晏菲,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晏菲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胡全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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