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晓英,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晓英、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 磊
书记员: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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