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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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