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好服装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黄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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