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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新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亚琼,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杰,男。
  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詹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一起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2018年9月4日,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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