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男。
被告: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凌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
被告:马自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谢虹,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与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马自强、谢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桂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英
书记员:江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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