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佳,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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