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佳,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春军。
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林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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