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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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