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浪,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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