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佳,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玲萍,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鞠林标,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鞠少丰,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鞠浩斌,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玲萍、被告鞠浩斌、被告鞠林标、被告鞠少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丽丽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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