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何利娟(系马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和平乡文中村南山口社49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再审申请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信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由于沙某某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安信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且安信保险公司已对相关内容通过黑体加粗方式进行了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根据查明的事实,沙某某多年来一直投保安信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但安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与沙某某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安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安信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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