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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勤侠与黄敬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勤侠,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雄,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敬勤,女,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安勤侠与被告黄敬勤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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