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国红,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国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国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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