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孔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佳军,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佳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佳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甘 露
书记员:何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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