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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董文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孔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文全,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文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甘  露

书记员:何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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