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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与汕尾市和信实业有限公司、孙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和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林伟锋,职务不详。
  被告:孙新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烈,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诉被告汕尾市和信实业有限公司、孙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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