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中金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祁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赤。
原告安徽中金钢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中金钢贸有限公司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中金钢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金钢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潘 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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